天津出台机动车回收办法 5类车报废全程跟踪
天津市政府公布《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》,并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。天津市将在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集中发展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,并对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实行全过程网络跟踪制度。
该《办法》规定,凡经检验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;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所有人要求予以报废的机动车;拼装车;行政机关罚没、依法扣留后所有人不接受处理且经合法拍卖无法卖出的机动车;在公共场所长期停留且经合法通知、公告程序仍无人认领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机动车,应当依法予以回收、拆解。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,登录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,及时报送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信息。
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规划布局,可在本市不同区域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。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得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,不得将报废机动车交由非法拆解单位和个人。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企业不得改装报废机动车;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(报废机动车发动机、方向机、变速器、前后桥及车架)和零配件拼装机动车;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及其“五大总成”。“五大总成”应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。
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根据规划布局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,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网点和周转库,或在回收网点和周转库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,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整顿,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。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企业改装报废机动车的,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强制拆解报废机动车,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。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企业利用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和零配件拼装机动车,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及其“五大总成”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车整车等,没收违法所得,吊销营业执照;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该《办法》规定,凡经检验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;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所有人要求予以报废的机动车;拼装车;行政机关罚没、依法扣留后所有人不接受处理且经合法拍卖无法卖出的机动车;在公共场所长期停留且经合法通知、公告程序仍无人认领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机动车,应当依法予以回收、拆解。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,登录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,及时报送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信息。
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规划布局,可在本市不同区域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。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得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,不得将报废机动车交由非法拆解单位和个人。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企业不得改装报废机动车;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(报废机动车发动机、方向机、变速器、前后桥及车架)和零配件拼装机动车;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及其“五大总成”。“五大总成”应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。
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根据规划布局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,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网点和周转库,或在回收网点和周转库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,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,责令限期整顿,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。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企业改装报废机动车的,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强制拆解报废机动车,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。报废机动车回收、拆解企业利用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和零配件拼装机动车,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及其“五大总成”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车整车等,没收违法所得,吊销营业执照;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